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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闕。有舉主入經使。無舉主入破格。極今來係無舉主。照得尚左除經使縣丞闕外。别無窠闕可入。合取自朝廷指揮。奉聖㫖權借經使闕壹次。本

所看詳上件指揮。雖爲紀極捕盗改官權借經使縣丞闕壹次。竊慮日後有似此陳乞之人。今合編節存留。申明照用。

侍郎左選令諸京朝官縣丞闕。尚書左選經使後滿壹月無人就而關到者。以奏舉職官知縣縣令并常調職官知縣及應入縣令人衮同恩例

名次差注。如同日有京朝官就者。即注京朝官。侍郎左選格

注闕縣丞右通注職官縣令。及奏舉職官并職官知縣縣令人。

侍郎左選申明嘉定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尚書省箚子。臣僚奏欲將特科年及陸拾不許注授職官。却許通入破格縣丞差遣。奉聖㫖依。 紹

定元年七月五日。尚書省箚子。臣僚奏請吏部法。年滿陸拾。不許入丞闕。今特科人公然注授。欲乞行下應特科人。并不注縣丞只許注授嶽祠。吏

部證得舊法。縣丞不限年甲。嘉定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指揮。年滿陸拾。不經薦舉。并不許注縣丞。至嘉定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指揮。特科年陸拾。

不許注職官。却許通入破格縣丞。即是衝改。嘉定六年限年指揮。緣特科壹任回。少有不滿陸拾者。今若不許注授。則是頓减拾年仕宦之期。擬將

特科文學出官壹任回人。年及陸拾以上。曾經責罷。或年及陸拾㭍歲。縱無過犯。并不許注縣丞。右箚付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淳祐六年五月

空月。都省箚子。編修勑令所看詳恩料。年陸拾以上。至㭍拾歲人。遇叄選長貳。體量如非疾患昏昧及贜私罪犯。并曾經責罷人。照嘉定十三年

二月二十三日指揮。許通入破格縣丞。及主簿監當窠闕。從申箚付吏部施行。照得特科注丞。吏部具至前後指揮。所合修訂歸一。蓋丞爲縣佐官

較之。令尉不同。今叄酌應特科壹任回。年陸拾以上非責降人。許注破格丞闕。若曾經責罷。及年㭍拾人。並不許注。今聲說照用。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嘉定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勑吏部看詳。臣僚上言欲將尚左縣丞闕。證侍左破格月日。同日作破格榜示。如有京官選

人。同日注授。即先差京官。奉聖㫖依。尚書左選申明嘉熈三年八月十四日。勑吏部尚書左選。條具内壹項。

照得京官補授初任。止注監當。或兩淮二廣湖北破格縣丞差遣壹任滿。理第貳任監當資序。方許通注。應干縣丞。昨有京官留元釣初任監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