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永樂大典14621.pdf/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司法應正格。注迪功郎以上𢟍任貳考以上有恩例人。應二廣破格闕。注迪功郎以上經任貳考無恩例。及初官有恩例人。應以司户兼帶。

仍依本格差注。應恩科文學。𢟍正官貳考以上。方許注授。其有過犯并年陸拾以上。仍依本法不注。應四川文學。初任依指揮注四川司法。不

注内地及二廣司法。應引年出官。并年及陸拾及有過犯并流外人并不注。應同進士特奏名將仕郎以上。授恩滿貳年免銓。并特奏名文學

以恩例免郊及待郊出官。𢟍正官貳考。及殁於王事免銓。奏補宗室得解免銓。依指指並許注。

司户應正格。注初官或經任官恩例人。應破格。注初官或經任并流外經任人。應殘零。注初官或經任并流外經任人。應四川文學初任。

依指揮注四川司户。不注内地司户。應京官。選人大小使臣差注。除前項聲說外。餘依本法。

知州尚書左。選令諸知州軍闕。曉示滿半年無本等人願就者。許注第貳任

通判資序。次初任通判。各不曾犯贜私罪者。如同日却有本等人願就者。先差本等人。諸提點刑獄以上資序有犯。到部應降差遣壹等者注小

處。知州諸奉直大夫以上免關陞注知州。諸初任酬奬改官人。實𢟍未滿叄任不許注破格知州軍差遣。諸注知州者。定日告示。過中書門

下省。諸短使在外人。注闕應過中書門下省者。回日令赴。仍先申本省。尚書左選格

注闕知州 英德府 鬱林州 南恩州 梅州 封州 新州 昭州

貴州 象州 梧州 潯州 髙州 藤州 化州 循州 南寧軍 萬安軍 吉陽軍

右注本等人尚書左選申明淳祐元年十月空日尚書省箚子。臣僚奏自今州郡差遣。

非𢟍兩任通判終滿。不許注授。亦不許帥臣辟差年及不作縣之人。不許入郡。十月十八日奉聖㫖并依。令吏部及諸路制閫監司。常切遵守。寳

祐陸年正月九日。尚書省箚子。檢正左右司狀。勘會壹臣奏請捨法徇例等事。本司增修捨例守法條。自立爲定式。内壹項武臣捕盗。及雜色補官。

不許入郡守差遣。一不曾有朝職者。兩任通判。方許入郡。正月七日奉聖㫖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