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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而避親嫌者。所避州知通勘驗詣實。同所避官各具無詐偽結罪狀保明申。尚書吏部 諸命官與溪洞蠻人是親戚者。不得授接界州差遣。被

移授者經所屬。自陳所屬奏。與移别䖏。壹般差遣。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宣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勑。應縁避親嫌

之類。對移各合通理為在任月日。慶元二年。三月二日。勑已授差遣。如委有親戚當避。須將所避應避。及願換易之人。并保官印紙。並批書對換

因依。仍於批書内明言。非實即甘鐫降作私罪收坐施行。紹熈三年。六月七日勑。臣僚奏。吏部今後有兩易差遣人。須親身赴部陳狀。長吏審驗

詣實方許對換。庶使癃老病廢與夫富厚之人。稍革姦欺之弊。奉聖㫖依。侍郎左選申明嘉定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勑。吏部措置選人。避親退闕

委保湖廣遥地寄居待闕見隨侍親戚在朝。許於臨安府陳乞。召見任朝官貳員委保申部。批書印𥿄。若江浙福建兩淮寄居待次。並要經寄居。及

所避州陳乞。見在任者。同所避州知通結罪保明申待次尚遥。當避官同所避官。並親身到部。合狀陳乞。責書鋪結罪。識認正身。取會無詐冒違礙。

方退闕判成注授。臨安府不許擅保明申部。奉聖㫖。依吏部所申。尚書左選申明嘉定十六年。九月十四日勑。吏部申。京官陳乞。避親退

闕。委實寄居臨安府。從本府保明。批書保官印𥿄。知通結罪所避官。或在别郡寄居待次。從本府審會取結罪狀申部。如亦在臨安府寄居。同當避

官親身到部。識認正身。見得無違礙。方許退闕。叅部判成别注。奉聖㫖依所申。餘照侍左已得指揮。一體施行。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嘉定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勑。吏部看詳臣僚奏。應官員前任不滿於今任。通理成資者須在任滿壹年替罷。即不許

將見任零月補考離任如實有親嫌廻避。本州勘驗。係是何服屬。無偽冒知通結朝典罪保明申部。符下方與離任。如涉僞冒取㫖施行。奉聖㫖依。

侍郎左選申明寳慶元年。六月十一日。尚書省箚子。吏部措置選人。已注授差遣。委的有依條應避之親證條。并嘉定十六年。四月十九日指揮。

並要經本貫。或寄居州及所避州知通連銜結罪保明申部。召見任朝官。或陞朝官貳員委保。甘坐鐫降之罪。不許用責罷人作保。先申尚書省。㸃

對候批狀回降。方許具鈔退闕。其進納人證恩科吏職法。不許與人對換。右箚付吏部。從所申事理施行。凖此。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嘉熈三年。八月十四日勑。尚書左選。條具官員授闕後。尚有數年。妄以將來到任。與見任人婚姻妨嫌。經臨安府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