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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侍郎右選司勲考功通用申明紹定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勑。景獻太子府承受下。使臣二人。許於内外官司局所人吏。或有官有名目。得替

待闕。己未到部入内踏逐。指名抽差。相兼祗應。理任年勞酬賞。並依本府使臣前後已得指揮。

尚書侍郎右選考功申明紹定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尚書省批下。勘會榮文。恭王墳所。合差主管香火。奉聖㫖令於大小使臣。曾經參部人内選

辟一員。不妨新任差權。並以三年爲任。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淳祐五年六月十日勑。今後五書局提舉

官下。供檢文字。並照府第使臣。一體施行。不許進士宗室任子差充。歷過考第。關陞改官。不該收使。其右選等人差充。理考自依元降指揮施行。

淳祐六年正月空日。尚書省箚子。吏部長貳。詳議知縣在任。經營圖辟通判。候任滿。須再令作邑。補滿前任知縣。考第月日。方許注授通判。都司擬

到。作縣考任未滿。或補滿考任。未合授通判人。不許諸司選辟。奉聖㫖依。宫觀嶽廟門官觀嶽廟撮要應中散大夫以上。充提舉。朝議大夫以

下。充主管。應右武大夫。及遥郡以上。充提舉。修武以上。至武功大夫。充主管。應見任宰相執政官臺諫子孫。並差官觀嶽廟。見在任。及未赴上。

及銓試中年及人皆是仍與理爲考任知縣資序。或通直郎以上。爲宫觀。餘爲嶽廟。知縣資序人。不得埋。當實歷知縣應奏補承務郎以上。任宫

觀嶽廟。及不釐務差遣者。並不理爲考任。見任宰執臺諫子孫非。應見任宰執臺諫女婿。已經銓試中選。未經注授。差遣人已有差遣。或見在任。

或未赴上。願就宫觀嶽廟者聽。仍理爲考任。應特奏名助教。對御射中中等。注應格嶽廟下等。許注破格嶽廟一次。應宗室奏補。并取應出身。

如願注嶽廟者。賫所授付身赴部。召保官二員。委保無衝差替移事故。及有差遣規避不赴之人。本部批書。保官印紙。與差注。在外經所在州軍保

明。並召保官二員。申大宗正司。勘驗無違礙。宗司備申吏部。與差注。並不出本州。合立定員數。應軍功補授從事立功。㨂汰離軍人赴部。願就嶽

廟者。本部照驗付身訖。與差注。在外者經所在州軍保明。差注並不出本州。立定員數。應文武臣注宫觀嶽廟。除前項聲說外。餘依本法。

文臣尚書左選令諸郡守年及七十。聽自陳宫觀。因年及朝廷與宫觀者。理

作自陳。諸陳乞宫觀。曾任監察御史以上。不限年甲資序。許差兩任。知州資序。年四十以上。通判資序。年五十以上。年四十以上。歷任曾經堂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