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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以上人。許差破格嶽廟一次。京府助教。并西北流寓江南。有産業。或父祖。見任宫觀通判以上人同並具家狀。及録白出身以來文字。赴部陳

乞。在外經所在州。保明申部内流寓人。仍召陞朝以上官一員。委保正身無僞冒。各從本部擬定具鈔。諸嶽廟。若曾犯贜罪。及私罪徒以上。及三

色官。或見殿降名次。并因罪合注逺小處。及見衝替未參部。或初出官。未終任人。流寓人未銓試中同雖用恩例。各不在陳乞之限。

淳祐令諸以恩賞。若非次轉官者。不隔磨勘。文臣因恩賞轉者。至中奉大夫止若年七十以上。或因老疾。陳乞宫觀嶽廟留臺。並不在磨勘之限。

即太中大夫以上。不用此令。侍郎左選申明紹興三十年四月二十六日。都省批送下吏部侍郎洪

遵箚子。契勘應在外州軍。申到西北流寓人。陳乞應格嶽廟。除召陞朝官一員委保外。仍令元申州軍。專委知通。子細契勘。如陳乞人於江南諸州

軍縣鎮等處。的實别無産業。即保明詣實申部。方行具鈔。出降付身。如保明不實。即將元保明州軍知通。從本部申取朝廷指揮施行。其經本部陳

乞之人。亦行下寄居州軍。依此保明後。批送吏部。依所乞施行。淳熈二年三月二日。指揮特奏名推恩。第五等射入中等。與帶階官。注應格嶽廟

一次。入下等。與帶階宦。注破格嶽廟一次。紹定元年七月一日。尚書省批下吏部申。特奏名文學。權差破格嶽廟一次。事後批送吏部。證赦條指。

定申令。具下項檢准令。諸文學遇赦。許注官。降赦日年六十以下。堪釐務者。本縣本州轉運司。次第保明。申尚書吏部。有陞朝官三員。奏舉者聽赴

部注權入官。諸文學遇赦以權入官。其赦書限年六十以下。而降赦日年已六十者。許二年内參選。承寳慶三年十一月六日。郊祀大禮。赦文内一項。

勘會特奏名文學。依法遇赦日年已六十者。許二年内參選。注權入官。其年六十三以上。如有舉主三員。可權差破格嶽廟一次。右本部證得條法

赦文。並稱文學。遇赦年六十者。許二年内參選。若年六十三歲。則不許參選。止權差破格嶽廟一次。係本部見行遵守。今具條法赦文在前。并指定

上件事理申省候指揮。承後批送吏部。證應赦條。指揮施行。尚書侍郎左選考功通用申明嘉定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勑。見任宰執

臺諫女婿。已經銓試中選。未經注授。差遣人已有差遣。或見在任。或未赴上。願就宫觀嶽廟者聽。仍理爲考任。合用舉狀。並照子孫例。一體施行

武臣尚書右選令諸差武臣在外宫觀遥郡以上。充提舉。餘充主管。諸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