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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紙門印紙門撮要應官員已授差遣。繳連真本告箚付身。赴部照驗。納紙二十張。用印給付。應堂除人。出給印紙。本部取索所授告命。照

驗出給。如在外陳乞。合經所在州軍。保明繳連録白所授付身。并召保官二員。内一員陞朝官委保文狀申部。本部據憑出給。候將來赴部照驗。 應

選人小使臣。初官已授差遣。賫告箚呈驗。出給印紙。應選人批書印紙不圓。召本色保官二員委保。應批書印紙不圓。非隱落過犯。或不依式。

並召陞朝官二員委保。應文武官出給印紙。除前項聲說外。餘依本法。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令諸已授差遣。於十日内赴本選。納紙二十張。

限二日出給印紙。即申書門下省。樞宻院除授。及外移差遣者。並從官給。諸堂除人。應給印紙者。本部取索出身以來文字。照驗出給。在外或軍期

見闕緊切。不可待者。令先次之任。後下所在州取索照驗。仍名本色保官二員。内一員陞朝官委保無詐冒。本州驗實保明。申部出給。其去失付身

人。即候整會了日方給。諸參選者。録白出身以來應用文書。曾經參選。已録白在部者。止録前一任付身印紙。内關陞人。止録差箚印紙並同真本。

於書鋪對讀。讅驗無僞冒。書鋪繫書其眞本。令本官收掌。候參部日。盡賫赴本選。當官照驗。諸過犯會恩去官。不曾批書印紙。官司失報而自陳

者。公罪杖以下。聴取結罪狀。送大理寺約法。若會所屬有欺隱違礙。即結斷改正。諸投納文書内。或揩改而有可照據者。不得會問。即曆子内批

書。事節無憑磨勘者。會本處。或在京官司内。獲盗批書不明。關刑部借元斷公案。

尚書侍郎右選通用令諸小使臣。校尉同至大使臣。及至遥郡横行。印紙終身。不得換易。

尚書右選令諸小處逺處逺。小處親民。及初叙。或降官與監當者。注授日具事因。批書印紙。

侍郎左右選通用令諸印紙批不獲外界賊盗。能襲逐已退。而無被盗人姓名者。不埋遺闕。

侍郎左選令諸引見驗。或勑注官不到。及依法注擬。而累不伏。并棄毁批書。印紙後空紙。各降半年名次。諸批書印紙不圓。謂非隱落過犯

并避親退闕者。並召本色。或京朝官二員。具詣實委保。諸已授官。及外移者。並依式批印紙給付。

侍郎右選令諸批書印紙不圓。非隱落過犯。謂如不批罷任月日。而有官司文牒。或批鑿料錢曆。可以照據之類或不依式。元無給到印紙。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