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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係從官。其替人依舊。替年滿闕。右箚付吏部申明行下。又紹興二年十月十八日。樞宻院箚子。吏部尚書沈與求箚子。欲乞將大使臣。今後比仿

堂除人。權替二年成資。奉聖㫖。依今箚付吏部施行。本所看詳。前項指揮。並係一時措置。難以著爲成法。理合依舊存留照用。淳熈六年三月八

日勑。今後應添差差遣。並以二年爲任。尚書左右選考功通用申明紹興九年五月十二日勑。守臣並以上年

爲任。紹熈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勑。白箚子。緣邊郡守。皆用二年承替。送徃迎來。初無固守之計。欲將極邊今後并三年爲任。奉聖㫖。依本所看詳

前項。逐件指揮。並係權宜所降。難以修爲永法。止合作申明照用。尚書考功申明紹興四年正月一日勑。吏部相度。欲乞將應被召赴闕

官員。計驛程徃回合破程限。理爲在任外。所有到闕禀議事月日。改差及還任之人。比附合差出官條法。理爲在任月日。即不得過百日。奉聖㫖。應

官員被召到闕。禀議事月日。改差及還任之人。許理爲在任月日。即不得過五十日。餘依所乞事理施行。紹興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勑。今後命官。

依法差出。計徃回七十程以上。除程限一月。過限月日不理爲考任。其七十程以下。依見行法。紹興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奉聖㫖。應行在合辟

差局務窠闕。如不經辟正。其權過月日。并不許理爲在任。淳熈三年三月十六日勑。勑令所狀。准批下吏部申明。乞將命官任内。被違法差出。無

自陳文字照證者。止豁除差出月日。不與收使。將任滿外零考月日。許用揍填。本所看詳。尚書考功令。在任有假故。合補填月日。雖不曾自陳。或不

願補填。如印紙内批到成考。外釐務月日。許通理成考。竊詳假故。止爲私事。尚許補填。其被差出。雖有違法。本係緣公。欲依所乞下吏部照應。遵守

施行。奉聖㫖依。淳熈八年正月二十八日勑。吏部狀。照得管押一萬貫以上。綱運不致疏虞。被差官既許差撥。自合理爲考任。今指定乞將合差

押綱官。差出過百日以上。與理爲考任。奉聖㫖依。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開禧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勑州縣見任

官差檄。除實有才業。監司帥守公委管幹人外。今後如有求檄告假之人。州縣核實保明。申監司讅實。委無規避。申取朝廷指揮。方得離任。

尚書侍郎右選考功通用申明嘉定元年八月十六日勑。吏部收欲將諸路州軍。起發綱運。照進奏院程限。道里逺近。立爲限日。自起綱至交卸。

雖在百日之外。亦理爲考任。奉聖㫖依。尚書侍郎左選考功通用申明嘉定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勑。見任宰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