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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了當。係是接續。理爲任數。所有文逺。已䝉差第一任。更有第二任。乞出給付身施行。本部今欲依本官所乞。每三年理爲一任施行。奉聖㫖依

吏部所申。尚書左選申明嘉泰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勑。吏部狀。措置初改官。年六

十五以上人。止合注授簽判。外有年六十以上人。雖合注不係選闕知縣。其間有精力已衰人。若必令作縣。恐出於勉强。事多廢弛不便。今欲將似

此等人。願注簽判者。聽從便。即不理爲實歷知縣。奉聖㫖依。嘉泰元年五月二十九日勑。吏部狀勘會在法小使臣。校尉下班祗應。承直郎以下。

在任四年。願解罷者本州勘驗無綰繫。申轉運司。依得替人例解罷訖。申在京所屬。照得上條不曾該載。承務郎以上官。在任過滿一年以上。未差

替人。許行解罷。本部今欲將承務郎以上官。在任過滿一年以上未差替官。本州見得别無諸般規避。綰繫違礙等事。從本州當職官結罪保明申

部。與照應前項條法。候得本部指揮。方許批書離任。奉聖㫖依。本所看詳上件指揮。雖爲承務郎以上在任過滿一年未差替官。無諸般綰繫違礙。

許批書離任。若專監倉庫。及差遣邊外界者。自合照條施行。今聲說照用。尚書考功申明淳熈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勑。奏補承務郎以上。任宫

觀嶽廟。不理爲任。在淳熈十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前。許行收使。本所看詳上件指揮。係分别京官收使宫觀嶽廟。考任難以修爲成法。今編節存留。

申明照用。尚書左選申明開禧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勑。自今大理評事作縣。並令

成資滿罷。嘉定八年九月十五日勑。四川總領所奏。魚關糧料院官。如已改官作縣人。願就任滿無遺闕。與陞等差遣。許入初等軍。監州郡差遣。

奉聖㫖。今後任滿日。從條推賞外。仍與理作曾任通判。嘉定十三年正月九日勑。吏部指定知縣。成一考以上。避親人照。已降指揮。再填二考。如

不成考。再歷三考。其任知縣日。丁憂以理去官人。照條許令通理。奉聖㫖依。

尚書侍郎左選通用申明嘉定十二年正月七日勑。臣僚上言。由薦舉而改京秩。必令作邑明試以功。謂之須入。至於通理之法。著在令甲。非不

昭然。今或鎸斥。而有不得與親民差遣之㫖者。亦得通理前任。明詔吏部。務守成法。凡知縣以罪罪黜。止許注中下之縣。雖照赦。亦只許注中下之

邑。其緊望之地。雖無同射之人。不許差注。所有通理一節。乞遵照條令施行。嘉定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勑。右選試換京官。如未經任人。照條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