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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州通判。六人。在京通用格。

𡻕舉内外承務郎以上大小使臣校尉同陞陟。六曹侍郎。若待制以上。權侍郎同承務郎以上。五人。大使臣。

四人。小使臣。五人。寺監長貳以上。承務郎以上。五人。大使臣。二人。小使臣。

四人。六曹員外郎以上。承務郎以上。二人。大使臣。一人。小使

臣。二人。觀察使以上。大小使臣。各四人。

尚書侍郎左右選考功通用申明乾道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勑。淮東緫領。於銜内添浙西江東財賦陸字。將合舉官員數。於三路通舉。乾道四

年八月六日勑。歸正官。許到部注釐務差遣。如在任有才業可稱者。改官軄令狀。許監司帥守依公薦舉。其武臣陞陟凖此。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乾道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聖㫖。應薦舉官。並指陳事實。不得徒飾虛詞。如違令。吏部不得放行。

淳祐申明淳熈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勑。節文。前宰相執政官。𡻕舉改官五員。令後各减二員。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申明慶元六年九月一日。都省箚子。吏部申。除將選人所得改官關陞軄。令舉主奏狀。並與照應淳祐新書。立限指揮。以

奏狀到進奏院日。理為放散。並下進奏院。專一置籍。如遇舉狀到院。即時抄轉押官用印。每日開具數目申吏部。照應稽考。或有漏落稽滞。即申朝

廷究治。其在京六曹寺監舉狀。如經由通進司。投下與理。降付到省日放散。仍乞於奏狀前批付下實日。庶得有憑照應。放散施行。申聞事箚付吏

部。從所乞事理施行。内進奏院所收薦舉陞改。及奏薦等奏如無前批。仰本部不得牧受凖此。

尚書考功申明政和六年閏正月七日勑。吏部狀檢凖勑。今後臣僚舉内外官自代。並令吏部類聚。至年終具狀申中書省候到京。依條召赴都

堂審察。奉聖㫖。除監司堂。除知州軍帶軄人。及軄事官。監察御史以上。為已係朝廷陞擢外。餘不因罪犯得替。或到闕。令吏部逐旋具狀。申中書省。

依已降指揮。乾道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勑。四川京朝官。初該磨勘。與關陞資序人。合用舉主。許據憑申發文字實日。照驗施行。如舉主事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