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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收使。應四川薦舉關陞改官奏狀。限半年内到制置司。應薦舉下半年員數。不許上半年發奏上半年員數。不許先一年上𡻕裏發奏

應補舉身亡員數。當年舉。許次年補舉出違次年不許收使。如所舉人有改節事狀。即許申部不用仍理為舉過員數應起復之人服制内選人

受過舉主。並不理為放散。應舉主武臣因事罷黜而已牽復州緫管以上差遣者許收使。應修武郎以上在任受所部官舉充知縣并陞陟任

使本部收附。告示將來收使。武舉奏補銓試中人合舉知縣任使二員初經磨勘合用陞陟一員。其候叅部日。作功分收使。應小使臣校尉在任

受過所部官舉充縣令。并陞陟收附告示外武舉出身并奏補出身銓試中人。將來到部。合入縣令差遣合用縣令舉主二員外其餘官受過陞陟

縣令舉狀。於參部日作分分收使。應内外文武官收使薦舉文字除前項聲說外。餘依本法。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勑諸舉狀不依條式。本案吏人承受注籍者杖一百。致於選人有所住滯者。不以赦降自首覺舉原免。諸應用舉官者。

奏狀到部。方許收使。若輙用照牒理為舉官。或奏狀已到而不為注籍者。人吏各杖八十。

尚書侍郎左右選通用令諸應用舉主。非陞改官資者。不以存亡事故。並理為數。諸應舉官而虛發照牒。若重疊具奏者。並舉劾。

尚書侍郎左右選考功通用令諸前政官。已舉官而因事降黜。舉狀不該用。若復應舉官差遣。在後官補發。奏狀到部日前者。其元舉狀許收使。

若在後官奏狀到部日後者。聽用後官狀。即後官雖發奏月日在前。而於前官牽復之後到部者。不許收使。

尚書考功令諸罪犯不理任者。其任内舉狀。並聽收使。諸侍從官舉陞陟。謂奉外州在任官許當監司員數。諸舉官後任宫觀差遣。非降充

者。雖年七十以上。並依元。資序理為舉主諸承務郎以上。任在京倉界。及炭場監官。任數舉主。應關陞而至界終。舉主有故者。聽收使。謂舉主事

故在應關陞一月之後者侍郎左選令諸舉狀到案。限三日注籍。即舉狀已到。而舉主及被舉之

官事故。别舉官者。凖此。仍毁抹前狀。即已收附而輙稱考第。舉主未足。别行舉官者。更不收使。諸舉主應使者。其見任官資。責降事故過犯。或體

量陳首。並會所屬。舉主。謂舉改官。及軄官縣令。餘條凖此。諸舉主有故。不願收使。雖已申奏。而事已結絶。或續有舉狀。各應收使者。並許理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