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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2期


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十)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放宽至 1 年以上。(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四、做好失业人员帮扶

(十一)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在常住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援助。提升基层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深入推进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对建设成效突出的,给予一定奖补。(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等参与)

(十二)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切实把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优先服务对象,进一步优化登记认定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帮扶和全程跟踪服务,提高就业援助精准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各地可根据需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置失业职工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十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对象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浙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加强资金保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

(二)明确部门工作分工。人力社保部门要统筹协调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综合评估经济形势变化,注重发挥产业和投资政策对就业的促进效应。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促进就业所需资金,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经信、教育、科技、民政、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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