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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 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8〕113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确保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储存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 知》(国办发〔2018〕61 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 查(以下简称大清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清查时点。以 2019 年 3 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 (二)清查范围。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 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 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三)清查内容。 1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 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 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等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2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指标、 3 政策执行情况。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 库贷挂钩及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二、清查步骤 按照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 5 个步骤,有序推进大清查工作。 (一)扎实准备。2019 年 3 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器具配 备、文件资料梳理、粮食货位整理等准备工作;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 大清查工作,并认真做好检查人员动员培训。省、市、县(市、区)分级制定大清查工作 方案,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时间表。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如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