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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6 期

(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种子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建立的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 种质资源保护地,经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可以享受国家建 立的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相关保护和扶持措施。 享受相关保护和扶持措施的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无法继续保存种质资源的,应当通过捐赠、转让等方式交由有保存能力的单位继续保 存。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种质资源信息管理 平台。 享受相关保护和扶持措施的单位应当定期向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种质 资源保存信息,并将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监测和评价等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种子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植物新品种研发、良种 选育及成果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支持依法申请育种发明专利权、 植物新品种权。 取得育种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有权依法 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组织国有林场等单位 建设林木良种基地,加快林木良种化进程。 第十三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销售前,应当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 通过审定,具体审定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公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的区域。 第十四条 已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 种,可以在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引种推广。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农 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者对引进品种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 责。 第十五条 引种推广至本省的林木品种,其引种区域与本省不在同一适宜生态区 域且没有栽培历史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未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