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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8期.pd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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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8 期

的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法人。加强对股 东资质和入股资金的审查。公司股权变更的,新进入的控股股东应当是符合上述要求 的法人股东。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上述准入标准。建立监管 谈话制度,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拟设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减量提质。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合规 性审查,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要实行联合惩 戒;对长期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要重点监管。2017 年 10 月 1 日前设立的融资担保 公司,应当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要 求,逾期仍未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 (四)加强行业审慎监管。完善融资担保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监管规范性要 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有效性。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 发挥监管信息系统的非现场监管功能。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管业务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1 月 22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 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9〕8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