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清史紀事本末(七).djv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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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卽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議員卽與齊民無異倘有

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一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

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一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

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一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

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一宣吿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

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一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一總攬司

法權委任司法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均由

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繫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法律爲準免涉紛

歧)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

止(法律爲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爲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

廢法律)一在議院開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

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一皇帝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一

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臣民權利義務如下一臣民於

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一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

加以逮捕監禁處罰一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一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

門之審判一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一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税當兵之義務一

臣民規定之賦税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一臣民有遵守國家法侓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