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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滿洲國及日本國確認對於締約國一方之領土及治安之一切脅威同 時亦爲對於締約國他方之安寧及存立之脅威相約兩國協同當防衞國 家之任爲此所要之日本國軍駐紮於滿洲國內
本議定書自簽訂之日起卽生效力
本議定書繕成漢文日本文各二份漢文原文與日本文原文之間如遇解釋 不同之處應以日本文原文爲準
爲此記名兩員各奉本國政府之正當委任將本議定書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大同元年九月十五日
昭和七年九月十五日
訂於新京
滿洲國國務總理 鄭孝胥(印)
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大使 武藤信義(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