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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强奸、猥亵儿童犯张隆基,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静宁县,大学文化,教师,住静宁县城关镇。

罪犯张隆基于 2010年至2019年6月,在甘肃省静宁县某小学先后担任教导主任,校长兼教师期间,通过体罚等手段对缺乏性防卫能力的小学生形成精神挟制,利用讲解习题,学生交作业等机会,在其宿舍内多次对5名时年8~12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在教室内当众或在其宿舍里多次对17名时年8~14岁的儿童实施猥亵。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罪犯张隆基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张隆基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判处强奸、猥亵儿童犯张隆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3年11月7日将罪犯张隆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注射执行死刑。

此布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