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pdf/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1991]综6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和省文化厅提出的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七十一处),现予公布。望各级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今后对所辖境內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工作。

附:福建省第三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