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联合国安理会第2621号决议.pdf/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页已校对

1.决定,委员会已完成第 687(1991) 和 692(1991) 号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其他相关决议规定的任务;

2.重申,伊拉克已履行国际义务,按照第 687(1991) 号决议第 16 和 18 段和第 692(1991) 号决议的规定,向所有索赔者赔偿了委员会判赔因伊拉克非法入侵科威特和占领科威特而对外国政府、国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损害(包括环境损害和自然资源枯竭)或伤害;

3.确认不再要求伊拉克政府将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出口销售收益的一定百分比存入基金;

4.确认委员会的索赔程序现已完成,是最终结果,不得再向委员会提出索赔;

5.鼓励委员会判赔的环境补救和恢复赔偿金的受惠者继续按照现有承诺实施项目,并通过联合国秘书处适当向伊拉克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6.联合国秘书处按照联合国为此目的制定的有关档案政策和程序,应请求对伊拉克政府开放委员会的索赔记录;

7.决定终止委员会的任务,并根据理事会第 277 号决定,指示委员会完成必要的未决事项,以便在 2022 年年底前关闭委员会、解散基金,并将基金解散时所剩的任何款项退还伊拉克政府;

8.决定结束审议委员会对第 687(1991) 号决议第 16 和 18 段以及第 692(1991) 号决议规定的赔偿责任的判赔,第 6 段所述未决事项完成后将关闭委员会,解散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