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院立牘字第5306號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62年度訴字第791號.pdf/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本页已校对
,那麼我們可以莊敬自強處變不驚,不要驚,第二我們中華民國七億五千
萬救到剩下台灣一千五百萬,這亦不要驚」顯有違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
締辦法第廿三條第二、第四款規定,經縣監察小組,開會決議警告,書面
通知被告,以後發表政見,不得有類似之違法言論,否則,報請省選舉監
察委員會,取消資格,不料,被告於同月十一日在仁武鄕灣內國小時,又
謂:「民主國家,言論自由,那裡有這個錄音機,︰︰團體是王八蛋,也
是要罵︰︰沒有黨部的經費,藏在縣政府︰︰縣市長、省議員、地方的議
員,要提名我不同意,怎麼說呢?這些人一旦提名,就被牽着鼻子,不敢
說。且於當日及十四日,十五日迭稱:現在說廿億補助農村,每個農民不到一二百
元,好像對乞丐補助,吃不到一禮拜,吃完了再討等語,十四日在大樹鄕
水寮村北極殿發言時謂:「你們農民去死,死好了,去死好,看我們這些
農民,就是牛和馬。」「這些夭壽甚麼都不懂,」「你看軍眷區這些票,
投票時鼻子被人牽着,像趕鴨一樣,」十五日在大社鄕中山堂發言,「像
這種場面的反攻,那裡有辦法呢」?「這些夭壽,若不快來聽的話,則將
來咱們台灣一千五百萬︰會被這些夭壽拖倒︰」等等,顯然虛構事實,詆
毀政府,攻訐任何團體,違背憲法,損害國家利益,違背反共抗俄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