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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布哈拉省,卡施克塔里省,纳曼干省,撒馬尔汗省,苏尔汉塔里省,塔什干省,费尔干省,花剌子模 省和卡拉-卡尔帕克苏維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
第二十七条 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列宁納巴德省和郭尔諾巴达赫什自治省。
第二十八条 哈薩克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阿克摩林斯克省,阿克丘丙斯克省,阿拉木圖省,东哈薩克斯坦省,古里也夫省,江布尔省,西哈薩克斯坦省,卡拉达省,克尔奥尔达省,科克契塔夫省,庫斯塔纳省,帕福洛达尔省,北哈薩克斯坦省,斜米巴拉斯克省,塔尔达尔干省和南哈薩克斯坦省。
第二十九条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布列斯特省,切布斯克省,哥美里省,格罗德諾省,明斯克省,莫吉廖沃省和莫洛德契諾省。
第二十九条1 土尔克明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阿什哈巴德省,馬雷省,塔沙烏茲省和察尔釗省。
第二十九条2 ”柯尔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札拉尔阿巴德省,依克庫里省,奥什省,天山省和伏龍芝省。
第三章 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十条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
第三十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据本宪法第十四条所具有的一切职权,依照本法規定不屬于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工作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部長会議和苏联各部权限以內的,都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