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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pdf/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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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联部長会議副主席若干人,
  苏联各部部長,
  苏联部長会議国民经济远景計划国家委员会主席,
  苏联部長会議国民经济年度計划国家经济委員会主席,
  苏联部長会議国家劳动和工資問題委員会主席,
  苏联部長會議国家新技术委員会主席,
  苏联部長会議国家建設委員会主席,
  苏联部長會議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
  苏联国家銀行理事会主席。
  第七十一条 苏联政府或苏联各部部長对于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向他提出的質問,必須在三天以内在有关院給口头或書面答复。
  第七十二条 苏联各部部長分別主持苏联权限以内的各个国家管理部門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 苏联各部部長在本部的权限内,根据并且为了执行現行法律和苏联部長会議的决議和命令,發佈命令和指示,并且审查这些命令和指示的实施情况。
  第七十四条 苏联各部,或者是全联盟的部,或者是联盟-共和国的部。
  第七十五条 全联盟的各部在苏联全境内直接或者通过它們所任命的机关主持本部所屬的国家管理部門的工作。
  第七十六条 联盟-共和国的各部通常是通过加盟共和国同名称的部主持本部所屬的国家管理部門的工作;它們直接管理的企業,以列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的表册内的为限。
  第七十七条 全联盟的部下列各部:
  航空工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