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pdf/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六)批准各加盟共和国内新边区和新省、新自治共和国和新自治省的建立;
  (七)組織苏联国防,领导苏联全国武装力量,規定加盟共和國軍編制的指导原則;
  (八)根据国家壟斷原則进行对外贸易;
  (九)保卫国家安全;
  (十)規定苏联国民经济计划;
  (十一)批准苏联統一的国家預算和決算,規定列入全联盟、各共和国和各地方的預算的稅收和其他各項收入;
  (十二)管理具有全联盟意义的銀行,工業和农業的机关和企業,商業企業;
  (十三)管理运输和邮电;
  (十四)管理貨幣制度和领导信用系統;
  (十五)組織国家保險;
  (十六)借款和貸款;
  (十七)規定使用土地和使用矿藏、森林、水流的基本原則;
  (十八)規定教育和衛生的基本原則;
  (十九)組織国民经济統一的統計制度;
  (二十)規定劳动法的原則;
  (二十一)制定关于法院組織和訴訟程序的法律、刑法典和民法典;
  (二十二)制定关于苏联国籍的法律、关于外国人权利的法律;
  (二十三)規定婚姻和家庭立法的原則;
  (二十四)頒佈全联盟的大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