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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批准各加盟共和国内新边区和新省、新自治共和国和新自治省的建立;
(七)組織苏联国防,领导苏联全国武装力量,規定加盟共和國軍編制的指导原則;
(八)根据国家壟斷原則进行对外贸易;
(九)保卫国家安全;
(十)規定苏联国民经济计划;
(十一)批准苏联統一的国家預算和決算,規定列入全联盟、各共和国和各地方的預算的稅收和其他各項收入;
(十二)管理具有全联盟意义的銀行,工業和农業的机关和企業,商業企業;
(十三)管理运输和邮电;
(十四)管理貨幣制度和领导信用系統;
(十五)組織国家保險;
(十六)借款和貸款;
(十七)規定使用土地和使用矿藏、森林、水流的基本原則;
(十八)規定教育和衛生的基本原則;
(十九)組織国民经济統一的統計制度;
(二十)規定劳动法的原則;
(二十一)制定关于法院組織和訴訟程序的法律、刑法典和民法典;
(二十二)制定关于苏联国籍的法律、关于外国人权利的法律;
(二十三)規定婚姻和家庭立法的原則;
(二十四)頒佈全联盟的大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