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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全省第一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百四十六处。其中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二十九处,石窟寺、造象及石刻等八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二十六处,古遗址五十二处,古墓葬三十一处。
根据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全省第一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百四十六处。其中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二十九处,石窟寺、造象及石刻等八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二十六处,古遗址五十二处,古墓葬三十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