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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二五(二十五)。

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

大會,

覆按其一九大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決議案 一八一五(十七)、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決議案一九六六(十八)、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決議案二一〇三(二十)、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決議案二一八一(二十一)、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決議案二三二七(二十二)、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決議案二四六三(二十三)及一九大九年十二月八日決議案二五三三(二十四),其中大會確認逐漸發展與編纂各國間友好關係與合作之國際法原則至屬重要,

業經審議會於一九七〇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五月一日在日內瓦舉行會議之關於各國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特設委員會報告書[1]

强調聯合國憲章對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及各國間友好關係與合作之發展,極爲重要,

深信在慶祝聯合國二十五週年之際通過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將有助於加强世界和平,並將在國際法與各國間關係之發展、各國間法治之促進、尤其是憲章所載原則之普遍應用上,構成一重要標誌,

  1. 大會正式紀錄,第二十五屆會,補編第十八號 (A/8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