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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
家事務的管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
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中央人 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
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設立機搆,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
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
的一切機搆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
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搆。

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
裂國家、煽動叛亂、顚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爲,
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
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
團體建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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