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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
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爲:
(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
公民;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
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第㈠、㈡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
女;
(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
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爲永
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㈣項所列居民在
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六)第㈠至㈤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
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
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爲: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
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擧權和
被選擧權。

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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