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Basic Law of Hong Kong (Chinese).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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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集會、遊行、示咸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
自由。

第二十八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氾。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
法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
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第二十九條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
意或非法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條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
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
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
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
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
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第三十二條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敎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敎和擧行、參加宗敎
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三條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第三十四條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
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五條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
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爲其代理和
獲得司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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