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Basic Law of Hong Kong (Chinese).djvu/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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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政界人士 、 香港地區國人大代表 、

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25%

四 、 推選委員會在當地以協商方式 、 或協商後提名選擧 , 推

擧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 , 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第一任行政長官

的任期與正常任期相同 。

五 、 第一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負責籌組 。

六 、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 60 人組成 , 其中 分區直

接選擧產生議員 20 人 , 選擧委員會選擧產生議員 10 人 , 功能團體

選擧產生議員 30 人 。 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本决定

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 其議員擁護中華人 民共和

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特別行

政區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 , 經香港特 別行政

區籌備委員會確認 , 即可成爲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

員 。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爲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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