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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一、 名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委員會。
二 、 隸屬關係 : 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
委員會。
三、 任務: 就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條 、 第十八
條 、 第一百五十八條 、 第一百五十九條實施中的問題進 行研究 ,
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
四、 組成: 成員十二人 ,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
命內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組成 , 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 , 任期五
年 。 香港委員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 性居民
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立法會主席和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 , 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
命 。
館獻文港加
Canada-Hong Kong Rescurce Center
1 Spadina, Rm. 111· Toronto, Canada .M5S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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