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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親王、郡主〈郡主據廣本抱本補〉鎮國等將軍、儀賓、公、侯、伯歲
祿、官吏俸給、軍士月粮、有新定、折支、條例並書。
一、封公、侯、伯及勲臣之子襲爵皆書。
一、除授三公、三少、兩京府部等衙門堂上官及翰林科道
侍從官在外中都等留守司,各省都、布、按三司,行都司
堂上官、行太僕苑司馬卿、鹽運司使皆書。有司知府以
下保留陞俸秩者亦書。若內外文武官有功績顯著及
以事特加陞遷錄蔭者,不限職之大小皆書。
一、選舉、考課法有新定及損益舊例〈抱本作制〉者皆書。
一、公、侯、伯並文武大臣、老病致仕或特賜優閒及特加恩
典皆書。奉
旨起用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