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ADAL02017155 明實錄:明穆宗實錄(一).djvu/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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虜中,或因搶去住彼年久,遂為虜用,間有欲率領親識,仍還本 土者,又慮官司追究往事,不敢自歸,殊為可憫。兵部便行該鎮 總督、鎮巡及將領等官,務要用諜示信,多方招徠,如有率眾來 歸者,厚加撫恤,仍具所率人數,以聞以憑,酌量賞錄。遼東及陜 西三邊,一體施行。
一,各邊將士立有戰功,往往勘覆稽遲,賞不 足勸。都察院便行文各該巡按御史,將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以前未勘報功次,俱限三個月以裏勘覆。今後凡有 查勘,俱不許出三個月,都察院置簿一扇,將發行勘合日期登 記查考,如有遲緩,即行參論。其宣大、薊遼等鎮,多有奸民,冒認 錦衣衛舍丁及陣亡軍人子侄,濫陞官旗,又或一人而數處立 功、一時而兩三處立功,均為違法。兵部兵科逐一清查,奏請降 革。
一,節年行勘文武職官,遷延不報,以致奸惡者竟得隱脫,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