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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减压量,应做到一次停妥,牵引列车时,不应使用单阀制动停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 初次减压量,不得少于50kPa。长大下坡道应适当增加初次减压量,具体减压量由铁路局制定。
- 追加减压一般不应超过两次;一次追加减压量,不得超过初次减压量。
- 累计减压量,不应超过最大有效减压量。
- 单阀缓解量,每次不得超过30kPa(CCBII、法维莱型制动机除外)。
- 减压时,自阀排风未止不应追加、停车或缓解列车制动。
- 货物列车运行中,自阀减压排风未止,不得缓解机车制动。
- 禁止在制动保压后,将自阀手柄由中立位推向缓解、运转、保持位后,又移回中立位(牵引采用阶段缓解装置的列车除外)。
- 货物列车速度在15km/h以下时,不应缓解列车制动。长大下坡道区段因受制动周期等因素限制,最低缓解速度不应低于10km/h。重载货物列车速度在30km/h以下,不应缓解列车制动。
- 少量减压停车后,应追加减压至100kPa及以上。
- 站停超过20min时,开车前应进行列车制动机简略试验。
第二十九条 施行紧急制动时,应迅速将自阀手柄推向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