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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DGPF/PRO/06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見附件1.1第77頁及第85頁)

410.

檢察長辦公室為以被告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設於獲多利大廈 16 樓上述單位內的辦事處於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 31 日的租賃合同支付了合共澳門幣246,504.00元。(見附件1.1第77頁及第85頁;主卷第28冊第7354頁)

411.

2007年1月2日,在被告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12/DGPF/PRO/07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見附件1.1第77頁、第88頁、第114頁至第115頁)

412.

檢察長辦公室為以被告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上述單位內的辦事處於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支付了合共澳門幣283,479.60 元。(見附件1.1第77頁、第88頁、第114頁至第115頁;主卷第28冊第7354頁)

413.

2008年1月2日,在被告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12/DGPF/PRO/08 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見附件1.1第77頁、第91頁、第117頁至第120頁)

414.

檢察長辦公室為以被告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上述單位內的辦事處於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支付了合共澳門幣332,780.40元。(見附件1.1第77頁、第91頁、第117頁至第120頁;主卷第28冊第73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