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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以連帶方式向檢察長辦公室賠償澳門幣 49,902,265.40 元。上述賠償附加自本裁判書作出之日起計的法定利息,直至完全支付為止。

6.根據《刑法典》第 103 條第 2 款的規定,宣告被告取得的澳門幣 1,188,900.00 元的不法利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7.根據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2款的規定,宣告被告擁有的澳門幣12,104,309.66元財產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若不能完全實現將上述財產充公,被告須以其合法財產作出支付。

8.將案中扣押的港幣331,000.00元充公,以抵銷上述被宣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財產的部分金額。

被告須繳付訴訟費用,司法費定為150個計算單位(《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 71 條第 2 款)。

送交刑事紀錄登記表,發出命令狀以便將被告移送監獄執行刑罰。

為著適當的效力,將本裁判書副本送交行政長官和檢察長。

法院將於判決之後對案中扣押的其餘物品作出處理。

作出通知。

法官:岑浩輝-宋敏莉-賴健雄

澳門,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