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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於2009年初,被告何超明擬將當年度的“特別專項撥款”的金額據為己有。

57.

為達到其目的及避免被發現,被告何超明決定指使下屬黎建恩以機密為由,分多次向司庫申領上述“特別專項撥款”。

58.

2009年期間,被告何超明指使黎建恩固定地以機密為由,向司庫申領“特別專項撥款”,金額總數達澳門幣60萬元:(見主卷第26冊第6651頁至第6656頁)

-2009年1月15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63。(見主卷第26冊第6912頁)

-2009年2月24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64。(見主卷第27冊第6942頁)

-2009年3月26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65。(見主卷第27冊第6944頁)

-2009年4月20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66。(見主卷第27冊第6945頁)

-2009年5月22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67。(見主卷第27冊第69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