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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010年期間,被告何超明指使黎建恩固定地以機密為由,向司庫申領“特別專項撥款”,金額總數達澳門幣60萬元:(見主卷第26冊第6657頁至第6659頁)

-2010年1月27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72。(見主卷第27冊第6951頁)

-2010年2月26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4。(見主卷第27冊第6952頁)

-2010年3月19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75。(見主卷第27冊第6953頁)

-2010年7月2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76。(見主卷第27冊第6954頁)

-2010年10月29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7。(見主卷第27冊第6955頁)

64.

黎建恩先後從檢察院司庫手上接收上述“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後,就分別全數親手交給被告何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