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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黎建恩先後從檢察院司庫手上接收上述“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後,就分別全數親手交給被告何超明。

70.

被告何超明先後從黎建恩處收下上述金額總數為澳門幣60萬元的“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且無提交任何收據證明,亦未依法將有關支出記錄送交行政長官審批。

71.

於2012年初,被告何超明擬將當年度的“特別專項撥款”的金額據為己有。

72.

為達到其目的及避免被發現,被告何超明決定指使下屬黎建恩以機密為由,分多次向司庫申領上述“特別專項撥款”。

73.

2012年期間,被告何超明指使黎建恩固定每季度,以機密為由,向司庫申領“特別專項撥款”金額總數達澳門幣60萬元:(見主卷第26冊第6663頁至第6667頁)

-2012年1月3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以現款方式取去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150,000.00元,預留撥款編號為078/MB/2012,申請表編號為0100,支票號碼為 MC905283。(見主卷第27冊第6960頁)

-2012年4月26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以現款方式取去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150,000.00元,預留撥款編號為079/MB/2012,申請表編號為0703,支票號碼為 MC905284。(見主卷第27冊第6961頁至第69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