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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以現款方式取去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150,000.00元,支票為MC905287。(見主卷第27冊第6965頁)

-2013年5月2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以現款方式取去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150,000.00元,支票為MC905289。(見主卷第27冊第6966頁)

-2013年7月30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以現款方式取去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150,000.00元,支票為MC905290。(見主卷第27冊第6967頁)

-2013年10月28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以現款方式取去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150,000.00元,支票為MC905292。(見主卷第27冊第6968頁)

79.

黎建恩先後從檢察院司庫手上接收上述“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後,就分別全數親手交給被告何超明。

80.

被告何超明先後從黎建恩處收下上述金額總數為澳門幣60萬元的“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且無提交任何收據證明,亦未依法將有關支出記錄送交行政長官審批。

81.

2014年初,檢察長辦公室每年獲得上述“特別專項撥款”的金額為澳門幣80萬元,經濟分類編號為05-04-00-00-10。(見主卷第26冊6673頁至第6677頁)

82.

被告何超明擬將上述“特別專項撥款”的金額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