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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電腦系統的權限。(見主卷第27冊第7037頁、第7057頁至第7058頁)
97.
王顯娣在仍未成為檢察院人員時,其先後於2005年3月10日10時55分、2005年3月11日10時23分至10時33分、2005年3月11日10時37分至11 時50分、2005年3月15日15時22分至17時45分,共4次成功登入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調查流程系統。(見主卷第27冊第7037頁)
98.
之後,被告何超明才將王顯娣的身份證明文件、學歷證明文件等資料交給黎建恩,以便黎建恩指示人事財政廳人員為王顯娣製作聘請建議書、聘用合同等。(見主卷第1冊第173頁至第182頁、第280頁至第289頁)
99.
2005年6月3日,在被告何超明的指示及要求下,黎建恩製作第40/GP/2005號報告,建議聘用王顯娣為檢察長辦公室專家。(見主卷第1冊第181頁至第182頁)
100.
2005年6月10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並由黎建恩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須以為期一年的個人勞務合同,聘請王顯娣擔任檢察長辦公室專家一職,每月收取由檢察長辦公室支付之相當於薪俸點750點之報酬及相關公職福利津貼。(見主卷第1冊第173頁至第1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