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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2013年,被告何超明跟王顯娣彼此商議,共謀合力,虛構王顯娣負責檢察院與內地部門的司法協助聯絡工作、中英文法律情報分析等 機密工作的假象,並以此等計謀讓檢察長辦公室的人事管理人員誤以為王顯娣為司法輔助廳的公務人員,且具特殊及機密身份,目的是讓王顯娣獲得由檢察長辦公室向王顯娣支付薪酬、津貼、福利等不法利益。(見主卷第1冊第92頁至第94頁)

126.

同時,被告何超明亦決定利用其檢察長職務的權力,透過黎建恩命令或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機密方式處理涉及王顯娣的一切手續及文件事宜,使王顯娣能順利地獲得不當利益。

127.

2013年3月11日,按被告何超明的指示,黎建恩製作第008/GP/2013號建議書,建議續聘王顯娣擔任檢察長辦公室顧問,並調升其每月薪俸至澳門幣57,420.00元,由2013年4月21日起,為期一年,每月住宿津貼維持澳門幣1,000.00元,並著人事財政廳跟王顯娣簽訂有關合同;同日,被告何超明在該建議書上簽名批准。(見主卷第1 冊第93頁至第94頁、第81頁至第84頁)

128.

同日,按被告何超明的指示,黎建恩刻意製作第001/GP/Inf/2013號建議書,建議續聘王顯娣專家為檢察院全職工作人員,其受聘條件續以《專業外地僱員勞動合同》之條款訂定,以便向人力資源辦公室提交作辦理專業外地僱員續期之手續;同日,被告何超明在該建議書上簽名批准。(見主卷第1冊第85頁至第92頁、第73頁至第80頁)

129.

此外,按被告何超明要求,黎建恩以王顯娣身份及工作性質屬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