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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2006年1月2日,在被告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12/DGPF/PRO/06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見附件1.1第85頁至第87頁)

192.

檢察長辦公室為上述供被告何超明用作私人用途的所謂“教員休息室”於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支付了合共澳門幣595,800.00元。(見主卷第28冊第7337頁、第7352頁、第7354頁)

193.

2007年1月2日,在被告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12/DGPF/PRO/07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見附件1.1第88頁至第90頁)

194.

檢察長辦公室為上述供被告何超明用作私人用途的所謂“教員休息室”於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支付了合共澳門幣685,170.00元。(見主卷第28冊第7337頁、第7352頁、第7354頁)

195.

2008年1月2日,在被告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12/DGPF/PRO/08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見附件1.1第91頁至第93頁)

196.

檢察長辦公室為上述供被告何超明用作私人用途的所謂“教員休息室”於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支付了合共澳門幣804,330.00元。(見主卷第28冊第7337頁、第7352頁、第7354頁)

197.

被告何超明以機密及教員休息室為借口,令檢察長辦公室人員,尤其是人事財政廳負責管理公共財政的人員誤以為上述設於獲多利大廈16樓A座、B座、W座及X座之空間係用於公務,從而檢察長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