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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下,親自或透過黎建恩命令及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由黎建恩或辦公室人員製作相關建議書、合同文件等手續及程序,以檢察長辦公室最終作出涉及上述設於獲多利大廈 16 樓 W 座及 X 座之所謂“教員休息室”一切的費用開支,造成檢察長辦公室金錢上的損失,而被告何超明則獲得不正當利益。

224.

事實上,上述所謂“教員休息室”並非用作於檢察院職能範圍内之公務用途,檢察院內絕大部份人員均被禁止進入,甚至不知道此處的存在。

225.

而且,檢察長辦公室從來沒有使用所謂“教員休息室”為邀請任何外地教員來澳,以便為檢察院司法官或員工進行培訓活動,但被告何超明卻在該處接受按摩服務。

226.

檢察長辦公室從來沒有使用所謂“教員休息室”為邀請任何外地教員來澳,以便為檢察院司法官或員工進行培訓活動。

227.

除了由被告何超明持有該單位的門匙之外,另一套門匙亦在其知悉下,由李君本及以被告何超明為首的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職員所保管及存放。

228.

2015年1月23日,檢察院人員揭發上述所謂“教員休息室”之內裝有闊屏幕大電視、卡拉OK、乒乓球桌、桌球桌、按摩設備、桑拿浴室、床褥、酸枝紅木等貴重木材傢俱等非公務用途設施設備,亦放置了大量屬於被告何超明本人的個人珍藏物品,包括大型靈芝、象牙雕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