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Ho Chio Meng.pdf/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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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2005年12月6日,在被告何超明親自或透過黎建恩的事先授意或命令下,陳家輝製作第 773/GAG/Pro/2005 號建議書,以上述第003/GAG/Inf/2005 號建議書為基礎,將“本辦公室8月17日至30日期間參加丹麥哥本哈根舉辦的國際檢察官年會”合同價金定為澳門幣284,630.81 元,並以豁免書面諮詢的方式判給「M&G PR CO. LTD.」。(見主卷第22冊第5711頁;扣押品D1;附件43.2第319頁至第 321 頁;主卷第30冊第7941頁背面至7948頁)

315.

2006年1月2日,在被告何超明親自或透過黎建恩的事先授意或命令下,陳家輝製作第054/GAG/Pro/2006號建議書,再次以上述第003/GAG/Inf/2005號建議書為基礎,為上述丹麥哥本哈根舉辦的國際檢察官年會餘款澳門幣284,630.79元作出款項預留。(見主卷第30冊第7791頁至第7793頁)

316.

同日,被告何超明在上述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見主卷第22冊第7791頁至第7793頁)

317.

2006年3月17日,在被告何超明親自或透過黎建恩的事先授意或命令下,陳家輝製作第199/GAG/Pro/2006號建議書,並以1張由「M&G PR CO. LTD.」以“一月十日機票及一月十日至十四日酒店住宿(泰國)”名義而開出的發票,金額為澳門幣46,738.70元;但事實上,檢察院並無任何人員作出過有關消費。(見主卷第30冊第7775頁至第7776頁)

318.

「M&G PR CO. LTD.」於同年5月11日,以上述發票名義收下由檢察長辦公室支付的編號為MG764437之支票(付款單據編號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