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B 39728-2020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GB39728-2020 施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 5.7其他排放控制要求 5.7.1在气田内将气井采出的井产物进行汇集、处理、输送的全过程应采用密闭工艺流程 5.7.2在需要采取原油稳定措施的油田或油田区块内,将油井采出的井产物进行汇集、处理、输送至 原油稳定装置的全过程应采用密闭工艺流程。 5.7.3对油气田放空天然气应予以回收。不能回收或难以回收的,应经燃烧后放空;不能燃烧直接放 空的,应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5.7.4油气集中处理站、天然气处理厂的火炬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液体; b)VoCs和天然气进入火炬应能及时点燃并充分燃烧; c)连续监测火炬及其引燃设施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火焰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 等),编制监测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5.8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5.8.1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WST757—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 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5.8.2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应按 照GB37822的规定对废气输送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 VoCs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s00 mol/mol 5.8.3进入Vo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縉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 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进λwo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 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 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 得稀释排放。 5.8.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装置或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 的生产装置或设施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装置或设施不能停止运行 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5.8.5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因生产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 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8.6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简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