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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B 39728-2020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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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 天然气净化厂硫磺回收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天然气净化厂硫磺回收装置总规模 t/d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200 400 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排气筒
<200 900

4.2 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解析失败 (语法错误): {\displaystyle \rho_基 = \frac{21-\omicron_基}{21-\omicron_实} \times \rho_实 }

式中: 解析失败 (SVG(MathML可通过浏览器插件启用):从服务器“http://localhost:6011/zh.wikisource.org/v1/”返回无效的响应(“Math extension cannot connect to Restbase.”):): {\displaystyle \rho_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解析失败 (语法错误): {\displaystyle \rho_实} ——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解析失败 (语法错误): {\displaystyle \omicron_基}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解析失败 (语法错误): {\displaystyle \omicron_实} ——千烟气实测含氧量,%。

4.3 硫磺回收装置的能力配置应保证在原料天然气最大硫含量及天然气净化装置最大负荷情况下,能完全处理产生的酸气。在仼何时候,酸气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

4.4 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髙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髙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执行范围与时间

5.1.1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5.1.2 重点地区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可规定辖区内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

5.2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排放控制要求

5.2.1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存排放控制要求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1号稳定轻烃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压罐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 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排放控制要求

5.2.2.1 原油和2号稳定轻烃储存应符合表2规定的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