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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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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丙子,言百四十四歲超一辰,凡九百九十三超。歲 有空行八十二周有奇,乃得丙子。案歲所超,於《天元》 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俱超,日行一度,積三百 六十五度四分度一,而周天一匝,名曰歲。歲「從一辰, 日不得空,周天則歲無由超辰。」案百七十歲,二蔀一 章,小餘六十三,自然之數也。夫數出於秒曶,以成毫 釐,毫釐積累,以成分寸,兩儀既定,日月始離。初行生 分,積分成度,日行一度,一歲而周。故為術者,各生度 法。或以九百四十,或以八十一,法有細觕,以生兩科, 其歸一也。日法者,日之所行「分也。日《垂令》明,行有常 節,日法所該,通遠無已,損益毫釐,差以千里。自此言 之,數無緣得,有虧棄之意也。」今欲飾平之失,斷法垂 分,恐傷大道。以步日月行度,終數,不同四章,更不得 朔餘一。雖言九道,去課進退,恐不足以補其闕。且課 曆之法,晦朔變弦以月食天驗昭著莫大焉。今以去 六十三分之法為曆驗。章和元年以來,日變二十事, 月食二十八事,與《四公曆》更失定課相除,四分尚得, 多而又便。近孝章皇帝曆度,審正圖儀晷漏,與天相 應,不可復尚。《文曜鉤》曰:「高辛受命,重黎說文;唐堯即 位,羲和立禪;夏后制德,昆吾列神;成周改號,萇弘分 官。」《運斗樞》曰:「常占有經,世史所明。」《洪範五紀論》曰:「民 間亦有黃帝諸曆,不如史官記之明也。自古及今,聖 帝明王,莫不取言於羲和常占之官,定精微於晷儀, 正眾疑,祕藏中書,改行《四分》之原。及光武皇帝數下 詔書,草創其端,孝明皇帝課校其實,孝章皇帝宣行 其法,君更三聖,年歷數十,信而徵之,舉而行之,其元 則上統開闢,其數則復古四分,宜如《甲寅詔書》故事。」 奏可。

靈帝熹平四年以五官郎中馮光等言詔議曆仍用四分法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靈帝熹平四 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言:「曆元不正,故 妖民叛寇益州,盜賊相續為曆,用甲寅為元而用庚 申,圖緯無以庚為元者。近秦所用,代周之元,太史治 曆郎中郭香、劉固意造妄說,乞與本庚申元,經緯有 明,受虛欺重誅。」乙卯,詔書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者詳 議,務得道真。以群臣會司徒府議議郎蔡邕議以為: 「曆數精微,去聖久遠,得失更迭,術術無常。是以承秦 曆用顓頊,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 曆用《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皇帝改 從《四分》,元用庚申。今光晃各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 案曆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光晃 所據,則《殷曆》元也。他元雖不明於圖讖,各家術皆當 有效於其當時黃帝始用太初丁丑之元,有六家紛 錯,爭訟是非。太史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曆,雜 候清臺,課在下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無 所漏失。是則雖非圖讖之元,而有效於前者也。及用 《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於太初,是又新元效於今者 也。延光元年中謁者亶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 《命曆》序。甲寅元,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且三 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術家以算追而求之,取 合於當時而已,故有古今之術。今之不能上通於古, 亦猶古術之不能下通於今也。《元命苞》《乾鑿度》皆以 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及《命曆序》積獲麟 至漢,起庚子蔀之二十三歲,竟己酉,戊子及丁卯蔀 六十九歲,合為二百七十五歲。漢元年歲在乙未,上 至獲麟則歲在庚申。推此以上,上極開闢則不在庚 申。讖雖無文,其數見存。而光晃以為開闢至獲麟二 百七十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至漢「百六十 二歲,轉差少一百一十四歲」,云當滿足,則上違《乾鑿 度》。《元命苞》中,使獲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 曆序》獲麟漢相去四蔀,年數與《奏記》譜注不相應。當 今曆正月癸亥朔,光晃以為乙丑朔,乙丑之與癸亥, 無題勒款識可與眾共別者,須以弦朢、晦朔、光魄虧 滿可得而見者,考其符驗。而「光晃曆以考靈曜二十 八宿度數,及冬至日所在,與今史官甘石舊文錯異, 不可考校。以今《渾天圖儀》檢天文,亦不合於考靈曜。」 光晃誠能自依其術,更造望儀,以追天度,遠有驗於 圖書,近有效於三光,可以易奪。甘石窮服諸術者,實 宜用之難問。光晃但言圖讖,所言不服。元和二年二 月甲寅,制書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 而奉天時。史官用太初、鄧平術,冬至之日,日在斗二 十二度,而曆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 之立春也。而以折獄斷大刑,於氣巳迕,用望平和,蓋 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於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 是始用《四分曆》庚申元之詔也。深引河、洛圖讖以為 符驗,非史官私意,獨所興搆。而光晃以為固意造妄 說,違反經文,謬之甚者。昔堯命羲和,曆象日月星辰, 舜葉時月正日,湯、武革命,治曆明時,可謂正矣。且猶 遇水遭旱,戒以蠻夷猾夏,寇賊姦宄,而光晃以為「陰 陽不和,姦臣盜賊,皆元之咎」,誠非其理。元和二年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