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5 (1700-1725).djvu/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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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損益之數,驗之交會,日所居度,考之月蝕,上推下 減,先定眾條,然後曆元可求。猶甲子難值,又雖值甲 子,復有差分,如此踳駮,參錯不等。今曆發元甲子,七 率同遵,合璧連珠,其言不失。法理分明,情謂為可。如 芳所言,信亦不謬。但一合之裏,星度不驗者,至若合 終必還。依術,鎮星前年十二月二十日見差五度,今 日差三度。太白前差四度,今全無差。以此準之,見伏 之驗,尋效可知,將來永用,大體無失。」芳又云:「以去年 十二月中筭新曆,其鎮星以十二月二十日在角,十 一度留;天上在亢四度留。是新曆差天五度,太白、歲 星並各有差。校於壬子舊曆,鎮星差天五度,太白、歲 星亦各有差。」是舊曆差天為多,新曆差天為少。凡造 曆者,皆須積年累日,依法候天,知其疏密,然後審其 近者,用作曆術,不可一月兩「月之間能正是非。若如 熒惑行天七百七十九日,一遲一疾,一留一逆,一順 一伏一見之法,七頭一終。太白行天五百八十三日, 晨夕之法,七頭一終。歲星行天三百九十八日,七頭 一終。鎮星行天三百七十八日,七頭一終。辰星行天 一百一十五日,晨夕之法,七頭一終。」造曆者必須測 知七頭,然後「作術。得七頭者造曆為近,不得頭者其 曆甚疏,皆非一二日能知是非。自五帝、三代以來,及 奏漢、魏、晉造曆者皆積年久測,術乃可觀。其倉卒造 者,當時或近,不可久行。若三四年作者,初雖近天,多 載恐失。今《甲子新曆》,業興潛搆積年,雖有少差,校於 《壬子元曆》,近天者多。若久而驗天,十年、二十年間,比 壬子元曆三星行天,其差為密。」獻武王上言之。詔付 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