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8 (1700-1725).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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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減經朔、朢入氣日小餘。

《經》朔、朢日:少加多減。

即為食甚入氣;以加其氣中積,為《食甚中積》。又置食 甚入氣小餘,以所入氣日積益率。

盈縮之損益之

乘之,日法而一,以損益其日盈縮積,盈加縮減食甚 中積,即為食甚日行積度及分。

求氣差

置日食甚日行積度及分,滿中限去之,餘在象限已 下,為初限;已上,覆減中限,為末限。皆自相乘,進二位, 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用減一千七百四十四,餘 為氣差恆數。以午前後分乘之,半晝分除之,所得,以 減恆數,為定數。

不及減,覆減之,為定數;應加者減之,減者加之。

春分後,陽曆減,陰曆加;秋分後,陽曆加,陰曆減。

春分前、秋分後,各二日二千一百分,為定氣,於此加減之。

求刻差

置日食甚日行積度及分,滿中限去之,餘與中限相 減、相乘,進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為刻差恆 數;以午前後分乘之,日法四分之一除之,所得為定 數。

若在恆數已上者,倍恆數,以所得之數減之,為定數,依其加、減。

冬至後,午前陽加陰減,午後陽減陰加;夏至後,午前 陽減陰加,午後陽加陰減。

求日食為交前後定分

《氣刻一差》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為食差;依其加 減去交前後分,為去交前後定分。視其前後定分,如 在陽曆,即不食,如在陰曆,即有食之;如交前陰曆,不 及,減反減之。反減食差為《交後陽曆》。交後陰曆不及減反 減之,「為《交前陽曆》。」即不食,亦入交前陽曆;不及減反 減之,為《交後陰曆》;交後陽曆不及減反減之,為交前 陽曆。即日有食之。

求日食分

視去交前後定分,如二千四百已下為既。前分,以二 百四十八除,為大分。二千四百已上,覆減五千五百。 不足減者不食為既後分,以三百二十除為大分,不盡,退除 為秒,即得日食之分秒。

求月食分

視去交前後分。不用氣刻差者一千七百已下者,食既已上, 覆減五千一百。不足減者不食餘以三百四十除,為大分,不 盡,退除為秒,即為月食之分秒也。去交分在既限已 下,覆減既限,亦以三百四十除,為既內之大分。

求日食定用分

置日食之大分,與三十分相減、相乘,又以二千四百 五十乘之,如定朔入轉算外定分而一,所得,為定用 分;減定餘,為初虧分;加定餘,為復圓分。各以發斂加 時法求之,即得日食三限辰刻。

求月食定用分

置月食之大分,與三十五分相減、相乘,又以二千一 百乘之,如定朔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定用 分;加減定餘,為初虧、復圓分。各如發斂加時法求之, 即得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內大分與十五相減、相乘,又以四千 二百乘之,如定朔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既 內分。用減定用分,為既外分。置月食定餘,減定用分, 為初虧。因加既外分,為食既。又加既內分,為食甚。即定 餘分也再加《既》內分,為《生光》,復加《既》外分,為後圓。各以 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月食五限辰刻。

求月食入更點

置食甚所入日晨分,倍之,五約為更法。又五約更法 為點。乃置月食初末諸分,昏分已上減昏分,晨分已 下加晨分,如不滿更法為初更,不滿點法為一點。依 法以次求之,即各得更點之數。

求日食所起

食在既前,初起西南,甚於正南,復於東南。食在既後, 初起西北,甚於正北,復於東北。其食八分已上,皆起 正西,復於正東。此摟正午地而論之

求月食所起

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月在陰曆, 初起東南,甚於正南,復於西南。其食八分已上,皆起 正東,復於正西。此亦據午地而論之

求日月出入帶食所見分數。

各以食甚小餘,與日出入分相減,餘為帶食差;以乘 所食之分,滿定用分而一。

月食既者,以既內分減帶食差,餘乘所食分,如既外分而一,不及減者,為帶食既出入。

「以減所食分」,即日月出入帶食所見之分。

其食甚在晝,晨為漸進,昏為已退;食甚在夜,晨為已退,昏為漸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