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日 朓,一千九百六十八。
七日 朓,二千一百 九。
八日 朓,二千一百四十八。
九日 朓,二千八十五。
十日 朓,一千九百二十一。
十一日 朓,一千六百六十三。
十二日 朓,一千三百一十一。
十三日: 朓,八百八十四。
十四日 朓,四百 三。
十五日 朒,一百一十七。
十六日: 朒,六百二十二。
十七日 朒,一千 八十四。
十八日 朒,一千四百七十九。
十九日 朒,一千七百八十八。
二十日 朒,二千 七。
二十一日 朒,二千一百二十四。
二十二日 朒二千一百四十。
二十三日 朒,二千 五十四。
二十四日。 朒,一千八百七十。
二十五日: 朒,一千五百九十二。
二十六日: 朒,一千二百二十四。
二十七日 「朒」,七百八十六。
二十八日 朒,二百九十二。
求中朔弦朢入轉朓朒定數。
置入轉小餘,以其日筭外損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 所得以損益《朓朒積》為定數。其四七日下餘,如初數 以下,初率乘之,如初數而一,以損益朓朒積為定數。 如初數以上,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如末數而一,用 減初率,餘加《朓朒積》,為定數。其十四日下餘,如初數 以上,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如末數而一,為《朒》定數。
求朔弦朢中日
以尋《斯干城》為準,置相去地里,以四千三百五十九 乘之,退位,萬約為分,曰「里差。」以加減經朔弦朢小餘, 滿與不足,進退大餘,即中朔弦朢日及餘。〈以東則加之以西則 減之〉
求朔弦朢定日
置中朔弦朢小餘,朓減朒加入氣入轉朓朒定數,滿 與不足,進退大餘,命壬戌算外,各得定朔弦朢日辰 及餘。定朔干名與後朔同者,其月大;不同者,其月小。 月內無中氣者,為閏。視定朔小餘,秋分後,在日法四 分之三以上者,進一日;春分後,定朔日出分與春分 日出分相減之,餘者,三約之,用減四分之三。定朔小 餘及此分以上者,亦進一日。或有交虧初於日入前 者,不進之。定弦朢小餘在日出分以下者,退一日。或 有交虧初於日出前者,小餘雖在日出後,亦退之。如 朢在十七日者,又視定朔小餘在四分之三以下之 數。〈春分後用減定之數〉與定朢小餘在日出分以上之數相校 之,朔少朢多者,朢不退而朔猶進之;朢少朔多者,朔 不進而朢猶退之。
日月之行,有盈縮遲疾加減之數,或有四大三小。若循常,當察加時早晚,隨所進退之,使不過四大三小。
求定朔弦朢中積
置定朔弦朢小餘,與中朔弦朢小餘相減之,餘以加 減經朔弦朢入氣日餘。〈中朔弦朢少即加之多即減之〉即為定朔弦 朢入氣;以加其氣中積,即為定朔弦朢中積。〈其餘以日法退 除為分秒〉
《求定朔弦朢加時日度》。
置定朔弦朢約餘,以所入氣日損益率乘之。〈盈縮之損益〉 萬約之,以損益其下盈縮積,乃盈加縮減定朔弦朢 中積,又以冬至加時日躔黃道宿度加之,依宿次去 之,即得定朔弦朢加時日所在度分秒。
又法:置定朔弦朢約餘,副之,以乘其日盈縮之損益 率,萬約之,應益者盈加縮減;應損者盈減縮加。其副 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之,各 得其日加時日躔黃道宿次。
若先於曆中注定每日夜半日度,即用此法為妙也。
求《定朔弦朢加時月度》。
「凡合朔加時日月同度,其定朔加時黃道日度,即為 定朔加時黃道月度。」弦、朢各以弦、朢度加定朔、弦、朢 加時黃道日度,依宿次去之,即得定朔、弦、朢加時黃 道月度及分秒。
求夜半午中入轉
置中朔入轉,以中朔餘減之,為中朔夜半入轉。又中 朔小餘,與半法相減之餘,以加減中朔加時入轉。
中朔:少如半法加之;多,如半法減之。
為中朔午中入轉。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轉 日,否則因中為定。每日累加一日,滿轉終日及餘秒, 去命如前,各得每日夜半午中入轉。
求夜半因定朔,夜半入轉累加之。求午中因定朔。